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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安盟工信局法律顾问管理制度

来源:兴安盟工业和信息化局 作者:盟工信局 发布时间:2023年03月16日 分享到:

  兴安盟工信局法律顾问管理制度

  第一条  法律顾问的聘用

  兴安盟工信局按照兴安盟委、行政公署有关文件要求根据本单位工作需要择优遴选、聘用法律顾问。

  第二条  法律顾问服务期限

  法律顾问聘用期限为一年,签订书面法律顾问合同,期满可续签。

  第三条  法律顾问费用

  法律顾问服务费用分为常规顾问费和个案代理费,常规顾问费于合同签订后支付,一案一结,可另行签订委托代理合同。

  第四条  法律顾问职责

  (一)为工信局的行政决策提供法律依据和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参与工信局重大决策、合同协议论证和现场谈判等活动,并提供法律风险论证及对策,提供法律咨询等服务;

  (三)参与工信局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核、修改、清理、评估等工作,并提供法律意见。

  (四)受工信局委托进行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活动;

  (五)协助工信局处理重大信访事项;

  (六)协助工信局开展法律知识培训和法制宣传教育活动;

  (七)协助工信局就行政管理中的法律问题提出建议;

  (八)协助工信局处理其他涉法事务。

  第五条  聘用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一)聘用单位享有下列权利:

  1、按照合同约定要求法律顾问保质保量完成交办的工作任务;

  2、对法律顾问完成工作任务情况进行评估;

  3、对不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的法律顾问进行解聘。

  (二)聘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确保法律顾问独立发表法律意见,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2、为法律顾问办理法律事务时提供必要的条件;

  3、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作报酬。

  第六条  法律顾问的权利和义务

  (一)法律顾问享有下列权利:

  1、按照合同约定获取报酬;

  2、提供法律服务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3、获取与履职相关的政府信息和材料;

  4、对聘用单位的非法或者不当行为,可以拒绝服务;

  5、法律、法规等授予的其他权利。

  (二)法律顾问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规章,遵守政府工作规则,遵守工作纪律,恪守职业道德;

  2、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维护聘用单位合法权益;

  3、服从工作安排,不得无故推辞分派的法律服务任务;

  4、不得超越委托权限,不得转委托他人代理;

  5、不得代理以聘用单位为相对人的诉讼及非诉法律事务;

  6、保守工作秘密,不得泄露与工作相关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条  监督管理

  (一)备案制度

  法律顾问聘用合同实行备案制,自法律顾问聘用合同生效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聘用合同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

  (二)存档制度

  工信局办公室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库管理档案,将法律顾问信息登记表、年度考核表、聘用合同等入档保存。

  第八条  法律顾问的解聘

  (一)经聘用单位和提供法律顾问服务律师事务所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聘用合同。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可以按约定解除聘用合同:

  1、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因违反治安管理规定行为被追究行政责任的;

  2、因不恪守职业道德和职业规定被追究行政责任的;

  3、不履行法律顾问职责的;

  4、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提供错误意见给聘用单位造成损失损害,或与他人串通损害聘用单位合法权益的;

  5、违反法律规定或者保密约定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6、提供法律顾问服务律师事务所或法律顾问擅自转委托的;

  7、在年度考核中被评为不称职的;

  8、从事与其职业、法律顾问身份不相符的活动,损害聘用单位形象或者造成不良影响的;

  9、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为或合同约定行为,不宜再担任法律顾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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