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安盟工信局法律顾问管理制度
第一条 法律顾问的聘用
兴安盟工信局按照兴安盟委、行政公署有关文件要求根据本单位工作需要择优遴选、聘用法律顾问。
第二条 法律顾问服务期限
法律顾问聘用期限为一年,签订书面法律顾问合同,期满可续签。
第三条 法律顾问费用
法律顾问服务费用分为常规顾问费和个案代理费,常规顾问费于合同签订后支付,一案一结,可另行签订委托代理合同。
第四条 法律顾问职责
(一)为工信局的行政决策提供法律依据和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参与工信局重大决策、合同协议论证和现场谈判等活动,并提供法律风险论证及对策,提供法律咨询等服务;
(三)参与工信局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核、修改、清理、评估等工作,并提供法律意见。
(四)受工信局委托进行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活动;
(五)协助工信局处理重大信访事项;
(六)协助工信局开展法律知识培训和法制宣传教育活动;
(七)协助工信局就行政管理中的法律问题提出建议;
(八)协助工信局处理其他涉法事务。
第五条 聘用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一)聘用单位享有下列权利:
1、按照合同约定要求法律顾问保质保量完成交办的工作任务;
2、对法律顾问完成工作任务情况进行评估;
3、对不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的法律顾问进行解聘。
(二)聘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确保法律顾问独立发表法律意见,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2、为法律顾问办理法律事务时提供必要的条件;
3、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作报酬。
第六条 法律顾问的权利和义务
(一)法律顾问享有下列权利:
1、按照合同约定获取报酬;
2、提供法律服务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3、获取与履职相关的政府信息和材料;
4、对聘用单位的非法或者不当行为,可以拒绝服务;
5、法律、法规等授予的其他权利。
(二)法律顾问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规章,遵守政府工作规则,遵守工作纪律,恪守职业道德;
2、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维护聘用单位合法权益;
3、服从工作安排,不得无故推辞分派的法律服务任务;
4、不得超越委托权限,不得转委托他人代理;
5、不得代理以聘用单位为相对人的诉讼及非诉法律事务;
6、保守工作秘密,不得泄露与工作相关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条 监督管理
(一)备案制度
法律顾问聘用合同实行备案制,自法律顾问聘用合同生效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聘用合同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
(二)存档制度
工信局办公室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库管理档案,将法律顾问信息登记表、年度考核表、聘用合同等入档保存。
第八条 法律顾问的解聘
(一)经聘用单位和提供法律顾问服务律师事务所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聘用合同。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可以按约定解除聘用合同:
1、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因违反治安管理规定行为被追究行政责任的;
2、因不恪守职业道德和职业规定被追究行政责任的;
3、不履行法律顾问职责的;
4、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提供错误意见给聘用单位造成损失损害,或与他人串通损害聘用单位合法权益的;
5、违反法律规定或者保密约定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6、提供法律顾问服务律师事务所或法律顾问擅自转委托的;
7、在年度考核中被评为不称职的;
8、从事与其职业、法律顾问身份不相符的活动,损害聘用单位形象或者造成不良影响的;
9、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为或合同约定行为,不宜再担任法律顾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