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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安盟中小微企业“助保金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盟工信局 作者:盟工信局 发布时间:2017年07月10日 分享到:

  为促进我盟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缓解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3〕87号)、《内蒙古自治区中小微企业“助保金贷款”引导资金管理办法》(内财工〔2013〕1989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加快发展的八条措施》(内财发〔2015〕46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助保金贷款”业务,是指兴安盟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盟经信委)与合作银行、担保机构签订“助保金贷款”业务合作协议,合作银行对企业按照风险补偿金放大10倍授信,对纳入合作范围的中小微企业提供轻抵押、无抵押、低成本贷款,由政府提供风险补偿金、担保机构提供担保作为增信手段的融资模式。

  第二条 兴安盟只设一个助保金平台,统筹盟和各旗县市政府助保金资源,以提高整体担保水平和抵御风险能力,盟级助保金平台与盟级担保平台对融资需求大、企业前景好、信誉度高的企业可实行联合担保,为全盟中小微企业经营提供融资支持。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纳入支持范围的中小微企业”是指由兴安盟行政公署(以下简称盟行署)相关职能部门、各旗县市、合作银行、担保机构共同认定,纳入共同支持范围的优质中小微企业群体。

  “中小微企业”是指依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我盟所辖范围内的中小微企业。中小微企业的划分标准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有关规定认定。

  “担保机构”是指为企业提供担保的兴安盟荣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盟荣信担保公司)。

  “合作银行”,是指和盟行署相关职能部门及担保机构签订中小微企业助保金贷款三方协议,向纳入支持范围的中小微企业提供贷款的银行。合作银行应选择3家以上金融机构,形成良性竞争、优势互补机制。

  “风险补偿金”是指由自治区财政、兴安盟财政以及各旗县市财政共同出资成立,专项用于鼓励和支持中小微企业“助保金贷款”业务的补助资金,风险补偿金在会计核算上列入“担保扶持基金”科目。风险补偿金存入银行所产生的利息,作为下一年度风险补偿金滚存使用。各旗县市投入的风险补偿金由担保机构在合作银行开设专户,为各旗县市设立分户,分别存入对应账户,分账核算。

  “担保金”是指由政府风险补偿金提供,按企业贷款额度的10%向合作银行存入的担保资金,用于先行代偿申请企业逾期助保金贷款本金、利息及其他相关费用。

  第四条 贷款担保原则 “助保金贷款”以“有偿使用,共担风险,共同受益”的原则使用,由风险补偿金及盟荣信担保公司提供担保。

  第五条 账户管理 “助保金贷款”担保金必须在合作银行开设专户存储,该账户性质为保证金账户,采用受托运作、专户管理的方式封闭运行。除代偿外,该账户内资金不得随意支取。

  第六条 综合信贷管理机构 盟行署成立兴安盟助保金贷款工作管理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下设“兴安盟助保金贷款工作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助保贷管理办公室),助保贷管理办公室设在盟经信委。其主要职责为:

  1.负责对我盟“助保金贷款”业务相关政策的制定和解读。

  2.负责对盟行署委托的“助保金贷款”业务运营平台进行监督指导。

  3.负责向“助保金贷款”业务运营机构推荐符合纳入支持范围的中小微企业。

  4.负责与“助保金贷款”业务运营机构共同认定合作银行。

  盟行署委托盟荣信担保公司对兴安盟“助保金贷款”业务进行运营管理。其主要职责为:

  1.负责“助保金贷款”业务的日常联系和协调工作。

  2.负责对纳入支持范围的中小微企业筛选、考核、授信、跟踪服务等工作。

  3.负责组织对中小微企业贷款的贷前调查、贷款评审、贷后管理、抵押物监管等工作。

  4.负责将担保公司及合作银行评审结果及贷款发放情况上报助保贷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二章 贷款对象与基本条件

  第七条   贷款对象 纳入支持范围的全盟中小微企业。

  第八条  申请加入“纳入支持范围的中小微企业”的基本条件:

  1.企业自愿接受“助保金贷款”的有关要求,并愿意配合助保贷管理办公室与合作银行开展业务。

  2.技术有优势、产品有市场、发展潜力较大、无不良信用记录。

  3.在我盟依法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小微企业,并具备正常经营条件。

  4.能够依法经营,照章纳税,在就业、税收等方面有贡献的中小微企业,并且企业无参与高利贷行为,无购买期货等高风险经营行为,其企业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无违反法律法规行为。

  5.对农畜产品加工、现代装备制造、生物医药、新材料、清洁能源等特色产业、战略型新型产业优先支持。

  6.鼓励企业参与精准扶贫工作,对区盟级扶贫龙头企业,在同等条件下按我盟扶贫政策优先予以支持。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利率、还款方式及担保方式

  第九条 贷款额度

  1.单个中小微型企业申请助保金贷款每次可获得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流动资金贷款。

  2.区盟级扶贫龙头企业或重点支持企业申请助保金贷款每次可获得最高不超过盟荣信担保公司净资产10%的流动资金贷款。

  第十条  贷款期限 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如申请企业因产品周期、业务经营周期等原因确有需求,或积极参与我盟扶贫工作,最高可放宽至3年。

  第十一条 贷款利率 合作银行需承诺向中小微企业收取的贷款利率低于我盟其他金融机构同类贷款利率。

  第十二条 担保收费标准

  1.不动产及动产抵押:担保费率1.5%。

  2.股权、存货抵押:要求抵押率50%以下,担保费率1.5%。

  3.无形资产及商誉抵押:专利权、商标权、商誉按确权部门或双方协商后确定价值,抵押率50%以下,担保费率1.5%。

  第十三条 还款方式 可采用一次性或分期方式还款。

  第十四条 担保方式

  1.各级政府提供的风险补偿金和担保金共同作为担保。

  2.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向盟荣信担保公司抵押有效资产、自然人及其他企业作为反担保,有效资产包括但不限于不动产、股权、存货等,抵押率原则上不低于100%(含)、不高于200%(含),同时放宽抵押物范围和条件。

  3.对抵押物权证不全的企业,助保贷管理办公室、合作银行及担保公司应采取相应手段进行严格管控,必要时采取法律保全措施。

  第四章 贷款业务操作

  第十五条 合作协议 盟经信委、合作银行及盟荣信担保公司签署《三方合作协议》。

  第十六条 客户筛选 对贷款客户的筛选,经由助保贷管理办公室推荐,由合作银行及盟荣信担保公司共同现场调查,对符合支持条件的企业纳入支持范围。

  第十七条 受理准入及审批 合作银行及盟荣信担保公司受理客户的业务申请,对企业的基本情况和风险状况进行审核,对符合贷款条件的,独立按照公司内部流程审批,并将结果向助保贷管理办公室报备。

  第十八条 合同签订 盟荣信担保公司确认已缴担保费后,合作银行、企业、盟荣信担保公司签订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法律文件。

  第十九条 贷款发放 合作银行信贷执行人员应对全部贷款资料进行审核,确认贷款审批条件、合同条款已落实,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法律文件要素齐全、手续完备,按照约定发放贷款。按月报助保贷管理办公室。

  第五章 贷后管理

  第二十条 “助保金贷款”业务按照一般贷款业务进行贷后管理。助保贷管理办公室及盟荣信担保公司配合合作银行开展贷后管理工作,建立与工商、税务、公安、法院等部门、银行监管部门、行业协会等中介机构的信息共享平台,多渠道地了解和掌握企业的风险信用变化情况,及时协商补救措施。

  第二十一条 合作银行在企业贷款存续期间应做好贷后管理、到期前还款提示等工作,掌握可能影响贷后管理的客户诉讼、仲裁、或有负债、违反诚信的事件以及客户主营业务市场形势变更状况,应当及时告知助保贷管理办公室及盟荣信担保公司,以采取相应措施降低风险。

  第二十二条 对于恶意逃避债务导致银行贷款损失和“风险补偿金”损失的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将企业及责任人列入黑名单,并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

  第六章 贷款回收

  第二十三条 正常回收 企业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方式归还贷款。

  债务追偿 企业贷款期间发生欠息或企业贷款期满未偿还贷款本息的,由合作银行向助保贷管理办公室下达《代偿通知书》并告知企业,并由合作银行牵头对企业进行追偿。下达《代偿通知书》30天后,追偿款还不足以清偿贷款本息,则启动代偿程序。由合作银行向助保贷管理办公室申请,对剩余本金、利息及其他费用按下列方式代偿:

  第一,当抵押率低于100%(含),代偿分担比例为4:4:2,即风险补偿金承担40%,盟荣信担保公司承担40%,合作银行承担20%。

  第二,抵押率高于100%,代偿分担比例为6:2:2,即风险补偿金承担60%,盟荣信担保公司承担20%,合作银行承担20%。

  第二十四条 代偿发生后,助保贷管理办公室、合作银行、盟荣信担保公司均有责任和义务向企业追偿,从企业追回的贷款清偿款,按合作银行、盟荣信担保公司、担保金、风险补偿金的顺序偿还。

  第二十五条 助保金贷款代偿与盟荣信担保公司代偿分别核算,盟荣信担保公司计算代偿率时不包括助保金贷款产生的代偿。

  第二十六条 盟财政当年按“助保金贷款”贷款额度的5‰安排坏账准备金预算,用于风险补偿金补充及其他费用支出。当年不足部分由盟财政局列入下年度预算。坏账准备金的计提及冲抵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备抵及核销。

  第七章 合作解除

  第二十七条 当合作银行在开展“助保金贷款”业务过程中,贷款未达到合作要求或违反本办法及相关政策规定时,助保贷管理办公室及盟荣信担保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与该银行开展的业务合作。

  第二十八条 在合作期完成后,应清理企业“助保金贷款”一切债权债务,与合作银行签订合作终止协议。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盟行署批准同意“助保金贷款”业务终止后,风险补偿金可作为盟荣信担保公司资本金、中小微企业发展基金或中小微企业专项资金。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助保贷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2年。

  2017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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