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类别 | 其他行政权力 |
编码 | 待定 |
事项名称 | 重点用能单位能源管理人员备案 |
实施依据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6年修正本)
第五十五条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设立能源管理岗位,在具有节能专业知识、实际经验以及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中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2.【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0号发布)
第三十一条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设立能源管理岗位,在具有节能专业知识、实际工作经验以及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中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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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备案责任:重点用能单位应当设立能源管理岗位,在具有节能专业知识、实际经验以及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中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信息公开责任:依法公开备案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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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第五十六条 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进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的;
(二)未依法进行节能审查或者对未通过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予以批准或者核准建设的;
(三)指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评估机构进行节能评估的;
(四)未依法实施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的;
(五)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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