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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食盐定点批发企业未按照规定保存采购销售记录违法行为的处罚
事项类别 行政处罚
编码 待定
事项名称 对食盐定点批发企业未按照规定保存采购销售记录违法行为的处罚
实施依据

《食盐专营办法》第十五条“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应当建立采购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第二十七条第二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盐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食盐定点生产、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二)食盐定点批发企业未按照本办法规定保存采购销售记录;…”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食盐定点批发企业未按照规定保存采购销售记录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策责任:做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做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食盐专营办法》第三十三条“盐业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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