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各科室、各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局依法分类处理信访工作,保障信访人合理合法诉求在法律程序和框架下得到合理合法解决,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工作规则》精神,结合我局权责清单,制定兴安盟工业和信息化局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清单如下:
一、信访来源
本清单信访诉求指自治区工信厅转办,兴安盟信访局转办,群众来访、来信、来电及信箱留言等渠道寻求我局给予解决的信访诉求。
二、信访分类原则
(一)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
(二)诉访分离,分类处理;
(三)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
(四)公开、公平、公正、有序、便民、规范。
三、信访诉求分类
(一)部分兴安盟工信局作出的行政处罚
1.对拒绝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现场检查的处罚
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正本)
2.对未按照规定在专用仓库设置技术防范设施等违反民用爆炸物品储存管理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
主要依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3.对工业企业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的处罚
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8年修订本)
4.对工业企业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艺的处罚
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8年修正本)
5.对工业重点用能单位未按规定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的处罚
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8年修正本)
6.对工业重点用能单位未按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者报告内容不实的处罚
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8年修正本)
7.对工业生产单位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的处罚
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8年修正本)
8.对重点用能单位位无正当理由拒不落实检查部门的整改要求或者整改没有达到要求的处罚
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8年修正本)
9.对非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生产食盐违法行为的处罚
主要依据:《食盐专营办法》(2017年修订)
10.对非食盐定点批发企业经营食盐批发业务违法行为的处罚
主要依据:《食盐专营办法》(2017年修订)
11.对食盐定点生产企业、非食用盐生产企业未按照规定保存生产销售记录违法行为的处罚
主要依据:《食盐专营办法》(2017年修订)
12.对食盐定点批发企业未按照规定保存采购销售记录违法行为的处罚
主要依据:《食盐专营办法》(2017年修订)
13.对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超出国家规定的范围销售食盐违法行为的处罚
主要依据:《食盐专营办法》(2017年修订)
14.对将非食用盐产品作为食盐销售违法行为的处罚
主要依据:《食盐专营办法》(2017年修订)
15.对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从除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其他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购进食盐违法行为的处罚
主要依据:《食盐专营办法》(2017年修订)
16.对食盐零售单位从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购进食盐违法行为的处罚
主要依据:《食盐专营办法》(2017年修订)
17.对生产企业在食盐、非食盐外包装上未按照规定做出标识违法行为的处罚。
主要依据:《食盐专营办法》(2017年修订)
18.对食盐定点生产企业、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违反规定聘用人员违法行为的处罚
主要依据:《食盐专营办法》(2017年修订)
19.对擅自开办碘盐加工企业或者未经批准从事碘盐批发业务违法行为的处罚
主要依据:《食盐专营办法》(2017年修订)
20.对加工、批发不合格碘盐违法行为的处罚
主要依据:《食盐专营办法》(2017年修订)
21.对在缺碘地区的食用盐市场销售不合格碘盐或者擅自销售非碘盐违法行为的处罚
主要依据:《食盐专营办法》(2017年修订)
(二)部分兴安盟工信局作出的行政检查
1.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安全监督管理
主要依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2.对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的行政检查
主要依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3.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的行政检查
主要依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4.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的行政检查
主要依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5.对民用爆炸物品产品质量的行政检查
主要依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6.工业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监督检查
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8年修订本)《节能监察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33号)(2016年修订)《内蒙古自治区工业节能监察办法》(2015年修订)《内蒙古自治区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办法》(2018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7.对本地区食盐、非食盐的生产加工、经营和供应的监督检查
主要依据:《食盐专营办法》
(三)部分兴安盟工信局作出的其他行政行为
重点用能单位能源管理人员备案
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四)反映兴安盟工信局信息公开有关问题
1.具体信访诉求
主要包括: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2.主要法律法规依据
国家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
自治区法律、法规:《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五)不服从兴安盟工信局作出的人事处理决定
1.具体信访诉求
主要包括:对涉及本人的有关人事处理、考核结果、处分决定等不服;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或者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等发生的争议。
2.主要法律法规依据
国家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国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
自治区法律、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公务员考核暂行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劳动合同规定》《内蒙古自治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实施细则》等。
(六)检举兴安盟工信局党员干部职工违法违纪问题
1.具体信访诉求
主要包括:反映局机关及所属单位工作人员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党员干部违反党的纪律的行为。
2.主要法律法规依据
国家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等。
四、办理流程
(一)依法分类。按照清单判定,依法分类办理。
(二)受理告知。自收到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或信访人直接提出的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告知信访人,并按要求通报信访工作机构。
(三)实地核查。根据属地原则,承办科室(单位)组织实地核查,提出办理意见。
(四)信访办结。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局分管领导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
(五)处理反馈。在规定时限内,由办公室负责向信访人反馈核查结果和处理意见,信访人签收《处理意见书》。信访人不认同《处理意见书》,依规提出复查复核申请,由上一级行政机关组织复查复核。
2024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