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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安盟工业和信息化局“双随机、一公开”实施细则

来源:盟工信局 发布时间:2019-04-09 08: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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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加快转变政府职能,进一步创新事中事后监管方式,根据《兴安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盟本级建立“一单两库一细则”工作机制的通知》(兴署办发[2016]83号)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模式,是指我局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时,采取随机方式抽取被检查对象,采取随机方式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及时公开检查结果。

  第三条  “双随机、一公开”坚持统筹安排、综合实施,谁检查、谁反馈,公开、公正、透明原则。

  第四条  办公室具体实施我局的“双随机、一公开”工作。

  第五条  办公室要根据盟行署法制办公布的权责清单,梳理我局依法应当实施的监督检查职责,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事项名称、内容、依据等,向社会公示。

  第六条  办公室应当从取得《行政执法证》的人员中确定执法检查人员,建立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作为随机抽查的执法人员。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随人员岗位调整等因素动态调整。

  第七条  办公室根据各科室提供的信息建立检查企业名录库。名录库依据企业的生存状态,动态确定抽查频次。

  第八条  相关科室应制定年度检查计划,包括被检查对象的范围、对执法检查人员的要求、抽查的比例和频次、实施检查的时间等。制定年度检查计划,要保证被检查对象的覆盖面和监管力度,同时防止过度检查。对守信企业,在抽取时可不予抽查或降低抽查次数。

  第九条  实施年度检查计划,应当制定切实可行的检查方案,明确检查的具体流程、内容和时间段。检查人员按照规定的流程和内容,在检查方案规定的时间段内自主确定检查时间。

  第十条  我局抽取执法检查人员时,可从单位的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选择执法人员,也可以从下级部门的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选择执法人员。

  执法检查人员与被检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依法回避。回避可采取与其他执法检查人员交换被检查对象的方式,也可以采取不参与本次执法检查的方式。确定不参与本次执法检查的,可再次随机抽取替代执法检查人员。

  第十一条  在同一年度内对同一企业同类型检查的抽查次数不超过2次,但对监管频次有特别要求、投诉举报多、存在经营异常、严重违法失信等情形的企业,不受前款限制。

  第十二条  相关科室应当在检查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形成检查报告。检查报告应当包括检查时间、检查内容、检查情况、对被检查人评价及处理意见和建议等。检查报告原则上以书面送达方式送交行政相对人,对不涉及商业秘密的应在网站上公布。相关科室要依据检查报告督促指导被检查企业整改问题落实措施,对整改落实不力的要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对需要经过检验检测的,在收到检验结论后10个工作日内形成检查报告。如提出复检或检验检测异议的,应在收到复检结果或检验检测异议处理完毕后10个工作日内形成检查报告。

  第十三条  开展“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制度,遵守工作纪律,不得泄露抽查检查相关情况和举报人相关信息,对检查中知悉的行政相对人的商业秘密承担保密责任。执法人员在检查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盟工信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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